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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法規依據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

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IEP
內容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說明: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

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二)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含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三)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

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

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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