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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會 / 織組章程

國立斗六家商廣告設計科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104 年11 月09 日經科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生社團定名為「斗六家商 廣告設計科學生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宗旨為「增進廣告設計科學生情誼交流,發展特色宣傳活動」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成功路120 號。


第二章 學會成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科學生自願報名並經過審查錄取後,成為本科學會會員。


第三章 學會成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科活動之策畫與執行。
(二)優先參加本科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服務期滿後頒予幹部證書。

第六條 凡本科學會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科策畫之各項學生活動。
(二)宣揚本科特色與招生之各項宣傳活動。
(三)協助維護本科設備與網路資訊。
(四)遵行學會內決議。
(五)用心投入本科各項活動。


第四章 學會幹部徵選與學會大會


第七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全科學生投票票選產生,為本科學生最高權利之學生代表。
          但學會活動之策劃與執行由學會內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學會幹部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部門之部長、副部長。
(二)提出修改本學會組織章程之建議。
(三)策畫科內學生活動事項。

 

第九條 學會幹部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學會大會,由會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成員總額五分
          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學會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
          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部部長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本學會除創會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學會大會中依第八
             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交接。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學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經全科學生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選,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會長對外為本科學生代表,對內綜裡學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三)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
(四)活動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三個月。

 

第十三條 本學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科內活動,協助科內展覽與競賽事宜。
(二)公關部:管理本學會對外宣傳與邀請、募款及交流事宜。
(三)場務部:管理本學會所有之展板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
                      借還與採買。
(四)資訊部:管理本學會之文書、財務收支與網路資訊管理事宜。
(五)美宣部:設計本學會活動之海報與文宣。
(六)媒體部:負責本學會活動之攝影工作、活動影片製作與影音檔案管理。
(七)顧   問:由三年級缷任之會長、部長擔任,提供活動策畫之建議。

                    (不設置部長)


第十四條 本學會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學會大會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會長、副會長和活動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活動策畫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學會不收取會費。經費由學會活動之盈餘自主管理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資訊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學會成員五分之三連署,經會長召開學會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學會解散應由全體成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會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學會解散後學會財產之處理事項,剩餘財產,併入科內經費。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104 年 11 月 1 日


組織章程

 

第五屆會長:

 
 
 
 

第四屆會長:

 
 
 
 

第三屆會長:

 
 
 
 

第二屆會長:

 
 
 
 

第一屆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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