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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斗六家商教學設備充實更新計畫
98年 2月 12日訂定
一、 為有效整合教學資源,加強各項教學設備之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 各科任課教師申請採購教學設備時,應先經由教學研究會決議,或經由各科科主任彙總意見後提出申請登記。
三、 申請採購教學設備,如金額較大者須列為財產管理者,應經程序編列年度預算,經通過後始得提出申請採購。
四、 申請採購教學設備,如金額不大者可列為經常費用支出者,得視教學需要隨時提出申請採購。
五、 各項教學設備之採購業務,統一由總務處辦理。
六、 各項教學設備採購之後,一般教學設備統一由教務處設備組負責保管及借用登記,專業教學設備由各科科主任負責保管及維護。
七、 教務處設備組,平日應蒐集各種最新教學設備資訊,提供各科教學研究會,作為更新教學設備之參考。
八、 本計畫經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