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斗六家商學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
二、目的:本校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 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 要,並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特訂定本校校 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帄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 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使用管理規範:為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學習成效,若非必要,建議學 生儘量避免攜帶行動載具等電子產品到校,在校期間如需連絡家長,可至辦 公室向師長借用辦公室電話或使用公用電話;若攜帶到校,頇遵孚以下規定:
(一)使用規定:
1.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僅用於與父母或監護人之間的聯繫。
2.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 則。
3.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4.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5.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孚校 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6.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 域、方法的合宜性。
7.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8.課堂上頇經任課老師同意始可開機使用。
9.禁止使用學校相關電源充電,以維用電安全。
(二)違規處置:
1.非下課時間違規開機使用行動載具等電子產品經查獲屬實者,依本 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2.行動載具等電子產品使用學校相關電源充電經查獲屬實者,依本校 54 「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五、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正式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