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斗六家商圖書館借書規則
民國90年12月校務章則
民國102年8月12日校長簽核同意修正
民國103年3月19日圖書館委員會修正
1、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章等,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於教學、參考、研究及閱讀之用。
2、本校教職員工憑身份證、學生憑學生證借還圖書、雜誌。
3、本館借閱圖書、雜誌,除例假日及寒暑假採彈性外,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三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整。
4、借閱圖書時,依圖書的索書號自行從書架上選取,憑身份證或學生證向館內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5、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雜誌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甲)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十冊,期刊十冊,非書資料十冊,借期四週(公務上所需之圖書不在此限)。
(乙)學生:借出圖書總數為三冊,期刊三冊,非書資料三冊,借期二週。
(丙)社區民眾:借出圖書總數為三冊,期刊三冊,非書資料三冊,借期三週。
寒暑假期間,借閱數量增加一倍,到期日為開學日或暑期輔導課開始日。
6、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歸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乙次,但在續借期間有人預約時,接獲本館通知即需歸還。
7、凡學生借書期滿未歸還,逾期一週以內者,暫停借閱圖書乙週。逾期兩週以上者除暫停借閱權外並依校規處理。
8、如圖書、雜誌遺失或毀損時,需另購原書歸還;並依本館「借書遺失毀損賠償辦法」辦理。
9、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自行於圖書資料系統線上預約或向本館服務檯預約登記。
10、凡珍貴圖書、參考工具書及當期雜誌等,僅限館內閱讀,恕不外借。
11、本館如需清點、整理、改編或裝訂圖書時,得隨時索回出借圖書。
12、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否則一經發覺,暫停借閱權,並追還借閱圖書。
13、學生證如有遺失,須向本館聲明掛失,否則權益受損自行負責。
14、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需先歸還圖書及雜誌。
15、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