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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單位 / 斗家教育儲蓄專戶 /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進行勸募,勸募所得專款用以補助就學相關費用使其安心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  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  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  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  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為統籌管理本專戶經費,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其工作任務如下:

    (一)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畫事項。

    (二)救助金納入本專戶之存放、審查、分配事項。

    (三)定期公布徵信款項。

    (四)關於捐助人之提請褒揚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專戶事宜。

二、由學校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ㄧ)戶名:中等學校基金-斗六家商教育儲蓄402專戶。

(二)帳號:031036070517。

(三)代理公庫:台灣銀行斗六分行。

二、經費來源: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所得金錢。

    (二)學校辦理之救助金募款(以自由樂捐為原則,不得硬性規定)。

    (三)拾金不昧款項中,依民法相關條文辦理後,拾得人願意捐入教育儲蓄戶。

    (四)各界人士之樂捐款項。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

三、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四、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五、經費管理:

    (一)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本帳戶之主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預算之主計、出納規定辦理。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一)召集人: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

(三)社區公正人士:1人。

(四)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

(五)學校教職員:3人。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三、本小組之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1.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2.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3.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4.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5.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個案學生,使其順利就學。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補助標準: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備註

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

依實際註冊費用、金額或部分補助

 

餐費

依本校實習商店團膳餐費、學生宿舍依照伙食費酌予補助為原則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每次每人補助以5,000元為限;特殊狀況經管理小組同意者,最高不得逾10,000元。

包括:衣服、鞋子、帽子、學用品、上下學交通工具或交通費、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導費用、就學期間在外租屋費用、書籍費…等。

四、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五、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貳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若經管理小組另行認定或另案勸募者,則補助最高金額不在此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ㄧ、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由班級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撥款補助。

二、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三、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四、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個案提出之申請金額為壹萬元以下之補助案,得免經會議審核,逕由承辦單位簽核之,並於下次管理小組會議說明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依規定單筆捐款達壹萬元以上者,由學校開立感謝狀,獲當事人同意後公開表揚。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ㄧ、使公益善款能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

二、讓學校需要幫忙的個案學生獲得合理的補助而能夠安心就學。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ㄧ、申請表

二、本專戶所受之捐款,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

三、本專戶經費若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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