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斗六家商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訂定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
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由學務處負責。
三、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應受
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四、辦理教職員工相關研習活動,加強提昇性別平等意識,由教務處、學務處、輔
導室、人事室負責。
五、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
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六、 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由教務處負責。
七、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4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
課程,由學務處、輔導室、圖書館負責。
八、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
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九、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十、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劃與軟
體之管理,由總務處負責規劃。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十二、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周知,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