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友會 / 校友會章程

雲林縣國立斗六家商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8473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071223日第八屆第2次會員大會增修

46條及第163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1229日第九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第1條條文

第一章 總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國立斗六家商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情操、相互觀摩、以期家庭事業均能有成,造福地方、服務國家、協助母校建設、發展校務及獎掖後進校友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雲林縣斗六市成功路一二○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第 七 條 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     臺灣公立斗六家政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    臺灣公立斗六農業實踐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三、    臺南縣立斗六初級女子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四、    雲林縣立斗六初級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五、    雲林縣立斗六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六、    臺灣省立斗六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七、    臺灣省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八、    臺灣省立斗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九、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十、    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曾在本校任教任職者,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     患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褫奪公權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出席大會、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本章程之各項規定,議決案之遵守、執行之權利與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不當言行致妨害本會榮譽及會務者,經會員大會通過除名之。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與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依次(票多者優先)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暨監事之離職,須經理、監事會通過,使得離職。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二十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於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三、終身會費:一次繳交終身費用,新台幣3000元。

四、理監事捐款:

    理事長每年6000元,副理事長每年5000元,常務理事5000元

    常務監事5000元,顧問5000元,理、監事每年3000元。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